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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有效吗稀叶珠蕨

2022-10-30

用农村房屋抵押贷款有效吗

【案情】农民黄某从事种植业,到了播种时节,黄某的资金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他想通过贷款救急。于是黄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借款给黄某8万元,借期1年,免利息,借款用途为周转,借款…   【案情】

农民黄某从事种植业,到了播种时节,黄某的资金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他想通过贷款救急。于是黄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借款给黄某8万元,借期1年,免利息,借款用途为周转,借款种类为抵押贷款。双方还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需交罚息。由于借款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于是黄某找其兄弟黄某某提供担保,黄某某同意以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对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两人遂与该银行签订了《最高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因农作物收成不好,借款到期后黄某无力偿还银行借款,该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所欠借款及逾期罚息,并要求对黄某某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黄某某提供的房屋抵押是否有效?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房屋的抵押无效。这是因为我国《担保法》第37条第2项、《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均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本案合同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必将随之被抵押,这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住房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栖身场所,如果农民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用于抵押,在实现抵押权后,就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抵押人将会居无定所,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为黄某借款提供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行为合法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担保法》和《物权法》均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其目的在于防止农民失去住房及宅基地而流离失所,以维护社会稳定。但如凭此就理解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亦不得抵押,则对农村私有房屋的流转限制过于严苛,其限制程度远远超出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农民以私有房屋抵押进行融资的现实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出卖住房,即实现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让。而所谓抵押,依据《担保法》第33条和《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难看出,抵押权最终不外乎通过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来实现,其和买卖没有本质区别。既然农村房屋可以依法买卖,那么,设定抵押应是法中之义。

其次,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没有关于禁止农村房屋抵押的规定。《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属于《担保法》第43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同时,《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物权法》第180条也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用于抵押。综上,尽管我国法律没有直接明确地规定农村房屋可以抵押,但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村房屋应当是允许抵押的。(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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